【本法變遷史】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19940126]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2020修訂)[20201228]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規范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
《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
《條例》,增強貫徹落實
《條例》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帶頭研究,帶頭執行。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
《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
《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北京大學互聯網法律中心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以及黨的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換屆選舉,應當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 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聯系黨員和人民群眾,發揮模范帶頭作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
憲法法律法規,按照黨性原則辦事,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
謹防騙子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
所轄黨組織數量和黨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一般按照黨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女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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