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變遷史】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的通知[20111212]
公務員回避規定(2020修訂)[20201228]
公務員回避規定
(2011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11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制約機制,防止利益沖突,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回避,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務員在有關職位擔任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執行公務等作出限制或者調整。
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回避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回避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從嚴管理、注重預防、及時調整; 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三)客觀公正;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回避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回避
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列親屬關系,包括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系。
本規定所稱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第六條 有第五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以錄用、調任、聘任、轉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擔任領導成員的機關工作。
第七條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所在機關提出回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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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并提出回避意見報任免機關。在報任免機關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務員本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原則上在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回避意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調整。一般由領導職務層次較低或者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方回避;領導職務層次相同或者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特殊情況下,任免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九條 機關執行任職回避確有困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可以統籌協調安排。
第十條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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